一)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標準為:
1、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,銷售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在50萬以上;
2、從事貨物批發(fā)或零售的納稅人,年銷售額在80萬以上。
3、具備固定的經營場地,健全的財務會計核算制度,能準確核算銷項稅額、進項稅額。
(二) 企業(yè)符合上述條件,且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,可到其專管員處領取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申請表》一式五份,用碳素筆或水筆填寫后,連同以下資料報送其專管員處,以供審查:
1、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、國地稅務登記證、代碼證、開戶許可證、工商登記表、租房合同(房產證)、驗資報告、公司章程、財務制度、發(fā)票管理辦法等文件的復印件;
2、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;
3、會計身份證、會計證復印件,出納身份證復印件;
4、注冊資金原始憑證復印件;
5、購銷合同復印件;
6、購保險柜、驗發(fā)票(客戶名稱需為公司名稱或股東名稱);
7、股東、會計、出納人員照片:大一寸、彩色、各4張
8、書面認定申請
(三)上述資料經專管員調查審核后,由專管員將資料及調查報告一并報稅政管理科進一步審查。稅政管理科審核同意后在認定申請表上簽注意見,報分管局長審批轉征管法規(guī)科辦理認定手續(xù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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