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種設備制造申請流程 (一)申請 申請制造許可的單位(以下簡稱申請單位)填寫申請書(申請書從相關網站下載,一式四份)向許可實施機關提出申請,并附下列材料(各一份): 1.依法取得的工商營業(yè)執(zhí)照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頒發(fā)的登記、注冊證件復印件; 2.有關安全技術規(guī)范規(guī)定的其他材料。 (二)受理 許可實施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,同意受理的在申請書上簽署受理意見,返回申請單位。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受理通知書。 (三)產品試制和型式試驗 按照規(guī)定需要進行產品試制或者進行型式試驗的,申請單位應當在受理后,準備試制產品或者進行型式試驗。(型式試驗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在相關網站上公布)。 承擔型式試驗的單位在完成型式試驗后,應當向申請單位出具型式試驗報告。 (四)約請鑒定評審機構 申請單位應當攜帶批準受理申請資料和相關設備的型式試驗報告,約請鑒定評審機構進行現場實地鑒定評審(鑒定評審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在相關網站上公布)。 鑒定評審程序按照制造許可規(guī)則等安全技術規(guī)范進行,鑒定評審機構在完成現場實地鑒定評審工作后,向許可實施機關出具鑒定評審報告。 (五)審批、發(fā)證 許可實施機關經過審查,履行審批程序,符合條件的頒發(fā)《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》(正、副本各一份)。不符合條件的,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。 國家質檢總局委托省級質量技術監(jiān)督局負責受理、審批的許可項目,以國家質檢總局名義頒發(fā)許可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