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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博客發(fā)辯護詞被判侵權

放大字體  縮小字體 發(fā)布日期:2013-02-22 23:17  來源:貿易谷  作者:貿易谷絡  瀏覽次數:143

  律師高某將他代理的刑事案件的辯護詞發(fā)表在其個人博客上,文章涉及的被害人認為自己名譽受損,故將高某起訴到法院。記者昨天獲悉,北京市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,高某被判刪除涉案文章并公開賠禮道歉,同時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。

  徐某訴稱,高某是劉某盜竊以及詐騙的刑事辯護人,他是此案的被害人。2011年8月14日,高某分別在他新浪博客以及百度空間上發(fā)表題為《劉某盜竊、詐騙案的辯護詞》的文章,其中寫道:“劉某曾為檢察機關揭發(fā)徐某等人非法獵捕、殺害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的犯罪。對于此事實請法庭予以核實,若成立,劉某的行為屬于立功?!痹撐恼卤黄渌嗽诰W上轉載。

  徐某說,他后來向檢察機關詢問,劉某并未揭發(fā)過該情況,他本人也從未有違法行為。劉某后被判13年半,判決書中也沒有提及劉某揭發(fā)檢舉的情況。高某故意捏造事實,損害其人格、名譽,導致他被朋友和同事誤解,致使他患上抑郁癥,故要求高某公開賠禮道歉一年,刪除涉案文章并賠償精神損失10萬元。

  庭審中,高某提交了他會見劉某的筆錄,劉某稱“我向檢察官檢舉我們在河北打獵的事,打了一只屬于國家一級保護動物的鳥”。庭審中,法庭也對此進行了核實,有法庭記錄可以證實,其在辯護詞里提及劉某檢舉揭發(fā)是正當履行律師職務的行為,沒有不當。而據劉某說,她和徐某同居時就發(fā)現他患有抑郁癥,和本案無關。

  一審法院認為,高某將辯護詞登載于網絡的行為本身并未違反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但對于登載的辯護詞內容負有更重要的審查義務,其應保證語言使用的準確性,以避免引起社會公眾誤解,進而導致辯護詞所涉及特定人的社會評價降低。訴爭內容中,高某并未使用“涉嫌犯罪”的字樣,極易讓讀者誤認為徐某存在非法獵捕、殺害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,而事實上,至今徐某未因為上述行為接受過任何刑事處罰,故該文章客觀上造成了對徐某名譽權的侵害。

  一審判決后,高某提出上訴,稱劉某刑事案件中庭審筆錄記載有誤,判決書記載不全,但并未就此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,故二審法院對其陳述不予采信。

(責任編輯:GH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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